張貼日期: 2023-08-04 10:18:55 點閱:163
主旨:轉知有關甄選本土語文教師應以具本土語文專長合格教師證之儲備教師為優先,以符專長授課原則,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2年7月21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120094764A號函辦理。
二、依據教育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閩南語/客語師資培育(資格)及聘用辦法第2條之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本土語文教學人員資格如下:
(一)本土語文閩南語/客家語文專長教師證書之合格教師。
(二)前目以外,取得閩南語/客語中高級以上能力證明之合格教師。
(三)取得中高級以上能力證明,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之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認證,取得合格證書之閩南語/客家語文教學支援工作人員。
三、另依「國民中小學教學正常化實施要點」規定,學校教師應以專長授課為原則,並依教師持有之領域(科目)專長教師證安排課程;再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3條第3項及第4項之規定,學校聘任三個月以上之代理教師,應採公開甄選方式,並以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或具出科(類)專長者為優先,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再予敘明。爰此,各校規劃本土語文各語別開課,應安排符合專長授課之師資為優先進行授課。
四、教育部已培育具本土語文(閩南語文/客語文/原住民族語文)專長之教師,為利學校授課教師之穩定,請貴校確實檢核學校師資結構,倘有本土語文課程師資需求者,應就校內授課節數需求,甄選本土語文正式教師或代理教師為優先,並安排具本土語文專長合格教師證之教師進行授課,以提供學生穩定且專業之授課師資,俾提升其於本土語文課程之興趣及維護學習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