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興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要點

彰化縣聯興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要點

 一、本要點依據國民教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及彰化縣政府國  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修正條文(中華民國10492日府教學字第1040049063號函)訂定之。

二、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以協助學生德智體群美五育均衡發展為目的,並具有下列功能:

    (一) 學生據以瞭解自我表現,並調整學習方法與態度。

    (二) 教師據以調整教學與評量方式,並輔導學生適性學習。

    (三) 學校據以調整課程計畫,並針對學生需求安排激勵方案或補救教學。

    (四) 家長據以瞭解學生學習表現,並與教師、學校共同督導學生有效學習。

三、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應依學習領域及日常生活表現,分別評量之;其評量範圍及內涵如下:

    (一) 學習領域:其評量範圍包括國民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所定之七大學習領域及其所融入之重大議題;其內涵包括能力指標、學生努力程度、進步情形,並應兼顧認知、情意、技能及參與實踐等層面,且重視學習歷程與結果之分析。

    (二) 日常生活表現:其評量範圍及內涵包括學生出缺席情形、獎懲紀錄、團體活動表現、品德言行表現、公共服務及校內外特殊表現等

四、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原則如下:

    (一) 目標:應符合教育目的之正當性。

    (二) 對象:應兼顧適性化及彈性調整。

    (三) 時機:應兼顧平時及定期。

    (四) 方法:應符合紙筆測驗使用頻率最小化。

    (五) 結果解釋:應標準參照為主,常模參照為輔。

    (六) 結果功能:應形成性及總結性功能並重;必要時應兼顧診斷性及安置性功能。

    (七) 結果呈現:應質性描述及客觀數據並重。

    (八) 結果管理:應兼顧保密及尊重隱私。

五、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應依第三條規定,並視學生身心發展及個別差異,採取下列適當之方式辦理:

    (一) 紙筆測驗及表單:依重要知識與概念性目標,及學習興趣、動機與態度等情意目標,採用學習單、習作作業、紙筆測驗、問卷、檢核表、評定量表等方式。

    (二) 實作評量:依問題解決、技能、參與實踐及言行表現性目標,採書面報告、口頭報告、口語溝通、實際操作、作品製作、展演、行為觀察等方式。

    (三) 檔案評量:依學習目標,指導學生本於目的導向系統彙整或組織表單、測驗、表現評量等資料及相關紀錄,以製成檔案,展現其學習歷程及成果。

(四)特殊教育學生之成績評量方式,由學校依特殊教育法及其相關規定,衡酌學生學習需求及優勢管道,彈性調整之。

六、 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時機,分為定期評量及平時評量二種。

     學習領域評量應兼顧定期評量及平時評量,定期評量中紙筆測驗之次數,每學期二次,平時評量中紙筆測驗之次數,於各學習領域皆應符合第四條第四款最小化原則。日常生活表現以平時評量為原則,評量次數得視需要彈性為之。

七、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之評量人員及其實施方式如下:

    (一) 各學習領域:由授課教師評量,且須於每學期初向學生及家長說明評量計畫。

    (二) 日常生活表現:由導師參據學校各項紀錄,以及各學習領域授課教師、學生同儕及家長意見反應等加以評定。

    (三)選修課程之成績評量,依其課程性質,比照其所屬學習領域評量之。

八、國民小學學生學習領域之平時及定期成績評量結果,應依評量方法之性質以等第、數量或文字描述記錄之。

    前項各學習領域之成績評量,至學期末,應綜合全學期各種評量結果紀錄,參酌學生人格特質、特殊才能、學習情形與態度等,評定及描述學生學習表現和未來學習之具體建議;並應以優、甲、乙、丙、丁之等第,呈現各學習領域學生之全學期學習表現,其等第與分數之轉換如下:

    (一) 優等:九十分以上。

    (二) 甲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

    (三) 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四) 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

    (五) 丁等:未滿六十分。

    前項等第,以丙等為表現及格之基準。

    學生各學期各學習領域之成績未達前項及格基準者,導師應就個別學生狀況予以補救教學並得予補考,其補考之成績,依下列規定採計:

    (一)補考及格者,以第三項所定及格基準計。

    (二)補考不及格者,該領域成績就補考成績或原成績擇優登錄。

    學生日常生活表現紀錄,應就第三條第二款所列項目,分別依行為事實記錄之,並酌予提供具體建議,不作綜合性評價及等第轉換。

九、學校就國民小學學生學習領域及日常生活表現之成績評量紀錄及具體建議,每學期至少應以書面通知家長及學生一次。

    老師得公告說明學生分數之分布情形。但不得公開呈現個別學生在班級及學校排名。

十、學生之日常生活表現欠佳者,學校應依所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相關規定施以輔導,並與其法定代理人聯繫,且提供學生改過銷過及功過相抵之機會。

十一、國民小學學生修業期滿,符合下列規定者,為成績及格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未達畢業標準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一) 學習期間扣除學校核可之公、喪、病假,上課總出席率至少達三分之二以上,且經獎懲抵銷後,未滿三大過。

    (二) 七大學習領域有四大學習領域以上畢業總平均成績丙等以上。

    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以後入學國民小學之學生適用之;一百零一學年度前已入學之國民小學之學生核發畢業證書之標準應依原規定辦理。

十二、國民小學就學生之成績評量結果,應妥為保存及管理,並維護個人隱私與權益;其評量結果及紀錄處理,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相關規定辦理。

十三、國民小學學生各項成績評量相關登錄表冊,由本府定之。

十四、學生定期評量時,經學校核准給假者,得補行評量,其成績以實得分數計算為原則。

十五、有關中輟學生就讀中介教育成績處理,分為定期評量與平時評量,各占百分之五十,其中定期評量成績以中介教育機構定期考查成績及原就讀學校班上最後一名同學分數之平均數登錄;平時評量成績則委由中介教育機構評量。

十六、身心障礙學生之成績評量方式,依身心障礙學生成績評量實施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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